本案中,应当留意的是依照Lanham法案和UDTPA法案,被告的行为需求满意两个要素才干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享有商标权;被告对涉案标识的运用或许会引起顾客的混杂。法院对涉案标识是否会引起顾客混杂的判别中运用的办法是七要素剖析。我国企业出口产品至美国时,应侧重从七要素的视点查看是不是或许会导致顾客混杂然后引发商标胶葛。
原告文娱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td)是一家英国公司,制作和发行了《小猪佩奇》电视动画片,方针受众为学龄前儿童。原告在美国注册了第4872348号“PEPPA PIG”(以下称:粉红猪小妹)商标和第4783931号图形商标,图画为穿戴裙子的粉红猪小妹,下文统称为涉案商标。2018年,原告以成心制作、分销、出售侵略涉案商标或著作权为由将400多家电商诉至法院。法院对大多数被告作出了缺席判决,其被告则自愿补偿。只要对两名被告进行进一步审理,这两名被告出产、出售了“粉红猪小妹猪头饼干切割器”(以下简称:涉案切割器)。
依照Lanham法案和UDTPA法案,被告的行为需求满意两个要素才干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①,原告的涉案商标均在美国商标和专利局主簿上注册。被告不得对原告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也不得对商标有效性提出异议。原告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专用权。
关于②,法院进行了两步检查:第一步,第七巡回法庭的非判例定见(non-precedential opinion)指出:“若为攀交商标权人的知名度和销量,而出产冒充注册商标的,可推定具有引起顾客混杂的或许性。“法院根据该定见进行混杂或许性的推定查验:被告尽管没有直接将涉案商标印在出产的涉案切割器上,但被告在涉案切割器产品的姓名中运用了“粉红猪小妹”。并非只要在涉案切割器上呈现涉案商标才构成仿冒,对涉案商标有关出售的运用也会受 Lanham法案的规制。此外,涉案切割器的形状也和涉案图形商标没有差异。综上,涉案商标为全球知名商标,被告出产涉案切割器是为了攀交案原告知名度和销量。法院推定被告在产品的姓名中对涉案商标的运用或许会引起顾客的混杂。
1)判别涉诉标识和原告商标在外观上是否类似,被告涉诉标识和原告显着类似;
2)判别涉诉标识是否会使相关大众认为产品来自原告,本案中,一个理性顾客很或许认为原告出产了被告出售的产品;
3)判别原告和被告的产品或服务在运用、出售方法上是不是真的存在联系。原告在线上和实体店出售带有涉诉商标的产品,而被告在线上出售涉案切割器,因而二者存在联系。
4)调查顾客或许给予的留意力和注重程度,被告涉案切割器的价格实惠公正,顾客不会投入足够的留意力和注重程度
5)调查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原告是全球知名商标,且每年花费数百万美元用于商标的推行。
6)会不会发生的实践的混杂,本案中尽管原告没供给顾客实践发生混杂的依据,但不影响要素的确定
7)被告将冒充产品作为原告产品出售的片面目的,原告是全球知名商标被告的侵权目的显着。
综上,法院确定被告侵略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公布制止被告出售、承诺出售涉案切割器、冻住因涉案切割器获利的财物。并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片面成心、被告出产侵权产品的规划判令二被告别离补偿原告50000美元,并承当律师费、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