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平县博懿粮食收购中心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进行粮食收购案
2023年4月11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平县博懿粮食收购中心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进行粮食收购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012.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6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平县博懿粮食收购中心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SCS-30型计量器具的数字式称重显示器及外连接电子装置进行计量称量,并在现场工作人员口袋中发现按键式遥控装置,经查,确认为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自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月16日共收购玉米10375公斤,收购单价2.70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28012.50元,违法来得到的28012.50元。当事人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进行粮食收购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的规范管理使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计量器具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粮食购销等领域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3年4月10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辰飞五金机电(泰安)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某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莱克仕旗舰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经查,辰飞五金机电(泰安)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注册并入驻某电子商务平台,店铺名称为“莱克仕旗舰店”,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店铺宣传“德国进口锂电电链锯链条”、“全进口钛合金油电锯链条”、“德国品质”等内容,其中宣传的“德国进口锂电电链锯链条”、“全进口钛合金油电锯链条”并不是德国进口产品,而是国产产品。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在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销售的方式中,各商家的宣传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商家为抬高商品声誉,发布虚假广告。此类行为误导消费者,让我们消费者难以辨别商品属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了正当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在竞争非常激烈的市场中,商家应当脚踏实地提升产品品质,而不是为了博取消费者眼球制造各种噱头,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消费者。
三、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安彦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案
2023年4月10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泰安彦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彦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以客户的真实需求向不同供货商询价购销,产品规格不同价格也不同,用“出厂价”词语吸引顾客,但该价格无比较依据。当事人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市场上部分经营者采取虚假或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文字、隐瞒价格差异等手段诱惑消费者,“出厂价”、“特价”、“惊爆价”、“秒杀价”……这些商家常见的促销标语,使“有序”的市场之间的竞争“无序”化。通过宣传“出厂价”,使消费的人误认为享有出厂优惠价格商品由此产生消费愿望。此类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有效保护了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
四、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阳县华联商贸东庄镇南陈村加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案
2023年3月14日,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华联商贸东庄镇南陈村加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12袋、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对宁阳县华联商贸东庄镇南陈村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内现存12袋朗伯思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其中一袋已经开封),经肥料公司确认未授权给当事人使用“天润庄稼人”商标。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是维系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农用物资的质量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一些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将伪劣肥料流入农村市场,侵害了众多农户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化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了粮食安全,助力了乡村振兴。
五、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安市岱岳区恒丰农资服务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30日,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恒丰农资服务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0元、罚款18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0日,泰安市岱岳区恒丰农资服务站经营的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250袋“长河”牌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共计12500元,违法来得到的5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是农业丰收丰产的重要保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不合格化肥会造成农业减产甚至绝收。近年来,为保证粮食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化肥的抽样检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蔻之恋(泰安)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4月18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蔻之恋(泰安)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31日,消费者投诉在拼多多网店“寇之恋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的果酱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其网店页面显示的已拼超10万件的销售量是商家虚构的交易数据。当事人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网络交易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不断产生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中虚构交易数据就是网络商家常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刷单炒信、数据注水、虚假评价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
2023年4月12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某某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徐某某经营处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东侧货架上摆放有8台燃气灶具,均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
八、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安御珍堂美容养生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3月29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泰安御珍堂美容养生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御珍堂美容养生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客户开具的御珍堂美容养生会所销售及获赠凭证下方顾客须知栏里标有格式条款内容:1、此收据为消费唯一凭证,涂改无效、丢失不补,所有卡项及产品经顾客签字认可后概不退换。2、顾客如对项目不适3天内凭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身体证明到门店办理退款,未开卡退款扣手续费20%,已开卡退款扣手续费30%,同时不再享受会员待遇,已消费的项目按单次价格扣除,赠品产品项目代金券按价扣除,无收据及会员卡不予受理。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应当享有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害限制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应该享有的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此类违法行为查处时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