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标准和加强涉案电子烟价格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法令》及《电子烟处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抄获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及雾化物等的价格出具等价格处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处理职能部分担任全国涉案电子烟价格政策拟定,承当涉案电子烟价格监督处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树立由价格处理部分牵头,电子烟处理、方案、专卖、出售、财政、法规等有关部分参与的涉案电子烟价格处理小组,清晰部分权限和责任,担任本省(区、市)涉案电子烟价格处理工作。
第四条电子烟涉案案子查办中,无法查清实践出售或许购买价格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本细则要求出具价格。
(一)能查清产品品牌及类型,且在电子烟买卖处理平台上境内出售的,由抄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抄获时该产品主张零售价格出具。
(二)能查清产品品牌且该品牌在电子烟买卖处理平台上境内出售,但无法查清产品类型或该类型不在电子烟买卖处理平台上境内出售的,由抄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抄获时该品牌上年度的全国均匀主张零售价格出具。
(三)其他景象的,由抄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抄获时上年度电子烟产品全国均匀主张零售价格出具。
第六条第五条第二、三项所称“均匀主张零售价格”按烟弹、烟具和一次性电子烟三种类型别离按销量加权核算,在一个包装单元内的烟弹与烟具组合产品按实践烟弹与烟具数量核算。
第七条涉案电子烟用烟碱和雾化物的价格,由抄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抄获时上年度全国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的均匀买卖价格(按销量加权)出具。
第八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电子烟买卖处理平台上树立有关数据核算查询模块,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以此作为各类价格核算出具的根据。
第九条涉案烟叶(含再造烟叶和烟梗)、复烤烟叶、烟丝(含丝、末、粒状)等烟草专卖品的价格出具、收买和出售价格核算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法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0〕7号)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处理规则》(国烟计〔2021〕93号)等有关法令法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