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10点30分左右,四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制成车间1号水泥磨1号皮带滚筒有异响,维修工人孙赫进行全方位检查时,手臂卷入辊筒中,现场人员将其解救出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 ,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
7月14日13:30分左右,徐姓驾驶员驾驶自卸吊车拆卸基坑围檩时不慎触碰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后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虽然两起事故的原因尚在调查中,但还是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本周三(17日)7点半左右,在福建厦门同安区潘涂附近的一个废弃水泥厂里,一个正在拆除的水泥罐突然倾倒,事故导致一名工人当场死亡,另有一人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附近的居民说,这个水泥厂已经停产很久了,最近一段时间正在进行拆除作业,17日晚7点半左右,一个水泥罐在拆除过程中,突然发生了倾倒。目前事故的具体原因有关部门还在调查中。
本周四(18日),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人民政府发布通报,当日14时25分许,勉县国道108改扩建工程汉江二号大桥桥梁架设中架桥机航梁倒塌,共造成5死7伤。死伤者皆为施工工人,原因正在调查中。
汉中消防表示,现场为一个桥梁施工工地。消防人员到达现场,通过吊机吊起倒塌物,同时使用切割机做清理工作。
在短短的7天时间内连续发生4起伤亡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猛于虎,防不胜防。据水泥人网了解,各省主管部门对当地发生意外事故解决方法,差异化巨大。
7月6日发生在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的铲车司机触电身亡事故,企业被要求停产半年,且赔付死者100万元(含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
四川渠县华新在建骨料项目1死5伤事故,项目被要求停工整顿近四个月仍未开工
今年3月31日,四川渠县华新在建骨料项目的安全事故,事故导致1人死亡,5人受伤,该项目前还处于停工整顿中。此次事故距今已经近四个月时间了,尚无定论。事故发生后,对于死者,相关企业做了及时的赔偿,但是对伤者,相关赔偿事宜一直未落实。
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2.27”设备检修高处坠落事故,企业相关负责人被约谈,并进行检讨发言
7月3日,湖南省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2.27”设备检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称2019年2月27日10时50分左右,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委托湘乡韶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生产设备(5000t/d窑头电修尘废气管道)进行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7万余元。
事故通报称,事故直接原因为工人违章作业。3名工人违反本公司《检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第六条(设备内作业要求)第1项、第2项,第二节(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未设作业监护人,没有搭设安全梯及架台(或生命线),并配备救护绳索(系挂安全带),确保应急撤离需要情况下,冒险进入管道阀门内,在查找阀门叶片被卡原因时,阀门叶片受力突然转动,站立叶片上的两人由于没有抓手,随即向下坠落约10米,掉到管道下方的冷却机内,致使1名工人受重伤死亡,另1名工人受伤住院。
据水泥人网了解,事故发生后,在湘潭市安委办召开的事故警示约谈会上,事故责任单位湘乡韶峰机电、韶峰水泥等相关负责人陈述了事故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并进行了检讨发言。
事故通报对涉事企业管理的人分别进行了处罚。涉事企业韶峰机电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窑头废气管道阀门更换施工风险辨识不到位,对检修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行为查处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四十一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是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负责企业全面工作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焦某因在任职期间,没有在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司检修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对于事故中死难者周某某,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事故当天,死者周某某与班组长一起违反本公司《检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冒险进入管道阀门内检查叶片且未挂安全带,阀门叶片突然转动,周某某从阀门叶片坠落受重伤死亡,对这起事故应负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综合此前通报的事故,其处理的力度各有不同。对于相关企业多要求停产整顿,停产时间长短不同。针对于企业及管理者的罚款金额也各有不同。
于事故性质的界定,也因其造成的影响面以及死伤人数分别定性。而对于部分企业的瞒报、谎报或少报死伤人数。类似情形一旦证实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一人工亡事故由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并通报处罚。据水泥人网了解部分地方对于工亡事故有所隐瞒拖延。令事故责任迟迟得不到落实,伤亡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补偿。
大鹰水泥瞒报车辆伤害事故,主要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企业被处于140万罚款
今年3月6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责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对阜新市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事故举报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确认,3月3日14:50分左右,鹰水泥发生了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自3月3日事故发生后至3月6日市应急管理局前往阜蒙县和大鹰公司核实事故前,该公司并未主动向当地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事实上形成了事故瞒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4.2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为,大鹰水泥公司看管预热器工人刘某没有叉车作业人员证,违章作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
因事故主要责任人刘某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陈某,违章指挥,指定没有叉车作用资质的刘某违章作业,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其行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有关人员,处以行政处罚15000-7000元不等,负责企业全面工作的企业法人建议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的60%行政罚款。阜新市大鹰水泥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建议给予合并行政罚款140万元。